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11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號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遭緊急安置於振興醫院,惟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爰請求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因符合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之情形,惟已於108 年10月1 日解除強制住院而出院之事實,有衛生福利部、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函覆並檢送之相關資料可稽。按聲請停止強制住院,非其受有不利益之事由繼續存在,不得為之,此乃訴訟法上之原則,聲請人既已出院,則就有無強制住院之事由及應否停止強制住院,均無判斷之實益,其停止住院之聲請,已失目的,應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