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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衛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2號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街00號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在家睡覺被叫醒而經送強制住院,聲請人因購買殺蟲劑而被誤認為有幻聽、幻覺,聲請人不致影響或傷害他人,爰依法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2 、3 項著有明文。次按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 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2 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但經2 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60日為限;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1 、2 、3 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送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科醫師診斷略以:個案診斷為思覺失調症,20多年前開始有被害妄想及疑似幻聽,覺得有被他人下毒,因此多次報警,因無病識感,拒絕就醫,後續無法再工作,此外也認為自己是國際甲級刑警,警察及家人是他人假扮的,因此會拒絕警察及家人探視,認為房子裡有鬼怪,多次拿鹽酸淋家中大鐵門,致鐵門嚴重生鏽,房內及客廳有擺鹽酸及多瓶殺蟲劑,在密閉空間會持續噴灑殺蟲劑等語,認為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因聲請人拒絕接受,故於108 年2 月1 日起給予緊急安置,嗣經二位專科醫師強制鑑定後,均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人拒絕接受,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處乃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請聲請人許可強制住院,並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於108 年2 月5 日審查決定許可前開強制住院之申請,此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等在卷可證。再者,經本院詢問聲請人,聲請人陳稱其有購買超過10罐殺蟲劑,另為避免病蟲害及SARS而以鹽酸噴鐵門之情(;復據王育琛醫師陳述:聲請人仍覺得有被下毒,嗣狀況改善後再出院比較好等語(本院卷第16-17 頁)。是本院參酌上開事證,認聲請人仍有明顯精神症狀需持續治療,本件許可強制住院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