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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衛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〇〇 住○○市○○區○○路0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則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已有明示。又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前揭說明,應徵裁判費1,000 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經本院通知後仍未補繳,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足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則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