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8號聲 請 人 甲○○ 籍設臺北市○○○路○段00巷0號4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需繳停車、家電、瓦斯等費用,需修剪花草、清理雜物、購買物品、安排參觀活動等諸多要事待處理,不應整日關在充滿細菌的醫療院所,爰請求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所謂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者;所謂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而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強制鑑定結果,仍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第3 項規定甚明。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000 年0 月00日出現攻擊家人之行為,經強制送往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經該院精神科醫師診斷後,認為:「甲○○近5 年開始有記憶力不佳情形,會重複問話、忘東西,曾有次出國,本來英語能力還不錯,卻變得不太會說英語。其妻表示近幾年甲○○作息日夜顛倒,自理能力下降,晚上不睡覺跑出門,撿垃圾回家,使家中堆滿垃圾,還曾有幾次疑似找不到路回家,整晚未歸,由其妻白天出門找到甲○○。近兩年情緒起伏大、易怒,懷疑其妻外遇,覺得家人要謀取自己財產,也會覺得有人要害自己;近半年常有暴力行為,不如其意就會攻擊其妻,會隨手拿身邊東西丟其妻,亦曾抓其妻的頭去撞牆、拿刀威脅,多次因此通報家暴。108 年6 月17日與其妻衝突,拿手上的花生丟其妻,之後又與女兒衝突,拿刀抵住自己脖子,故由警消陪同至本院急診;因甲○○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甲○○拒絕接受,乃自108 年
6 月17日起緊急安置。」有衛生福利部函附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可憑。復經該院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經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北部地區)審查許可,審查許可結果亦認:「甲○○曾有傷人行為,且對家人有被害妄想,仍有暴力之虞。」有審查會議記錄、申請強制住院及延長強制住院案件審查表可佐,則關於聲請人之強制住院決定,自屬合於法律規定。聲請人既有強制住院之必要性,則審查認聲請人應予強制住院治療,即無不合。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