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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4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36號再審原告 翁啟銘再審被告 余世鴻

余彥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經界線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7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等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即明。本件再審之訴,起訴程式既有上開欠缺,本件自得由受命法官裁定先命補正,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日期:201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