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48號原 告 李龍水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大同區雙蓮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間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抗字第691 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該裁定業已確定,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萬3,6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