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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4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52號原 告 金鑫鑫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鼎弘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李欣芫律師黃柏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艾爾數位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00,000 元。

二、訴之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起訴狀附表一編號8 至12號所示支票之面額即合計500,000 元。

三、700,000 元+500,000 元=1,200,000 元

裁判案由:返還票款等
裁判日期: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