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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4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53號原 告 游陳暖雲

李麗枝陳威元蔡錦文翁林陽李秋涼李家嫻前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佩絹律師

何婉菁律師兼前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林瑋律師被 告 周釧科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複代理人 張曉佩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聲明請求拆除返還屋頂平台之增建,其目的在回復屋頂平台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故原告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系爭違建占用屋頂平台部分之使用收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屋頂平台被占用部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關於屋頂平台價額之計算方式,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該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除以該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11月10日99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說明,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玖萬貳仟肆佰捌拾元【計算式:103.68(平方公尺)(即被告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341,000(元/平方公尺)(即原告起訴時系爭建物坐落之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基地之公告現值)÷6(即大樓之登記樓層數)=5,892,48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玖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