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7號原 告 簡玉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被 告 賴乾源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建物買賣查詢結果,民國108年5月間系爭不動產附近之建物(土地加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4萬9,072元(附件),系爭不動產之建物部分面積為71.81平方公尺(調字卷第5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2萬3,860元(計算式:49,072元×71.81平方公尺=3,523,8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附表:
┌────────────────────────────────┐│系爭不動產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地目:建) │├──────┼─────────────────────────┤│建物 │臺北市○○區○○段0 ○段00000 ○號 ││ │門牌號:臺北市○○區○○○路○ 段○ 巷○○弄○○號3 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