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3號原 告 柯季遠
柯季寧柯季銓柯季驄富之江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兼上1 人法定代理人 江麗琴被 告 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福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名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壹拾捌萬玖仟元(計算式:1000元/ 股*15189股=0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