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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5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6號原 告 陳石文被 告 邱景基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邱景基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4 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3 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