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8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尚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請求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經本院109 年3 月26日士院擎民安10
8 年度補字第1578號函命原告補正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原告迄仍堅不補正。爰再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以下事項:㈠陳游金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如陳游金枝已死亡,其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㈢按上㈠或㈡查得資料,補正起訴狀所載⒈被告完整姓名及送達地址、⒉訴之聲明;㈣依補正被告之人數,提出相應份數之上㈢起訴狀繕本暨完整證物。上開㈠至㈣如有任一項逾期未補正(起訴狀繕本份數不足或有任1 份繕本未附完整證物,視為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