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5號原 告 許清旗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被 告 吳敏雲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即位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價值,經鑑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61,710元,有宇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士調字第621號卷第68至88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1,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