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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0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1號原 告 李國輝

劉天航林伯伋兼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天濟被 告 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瑞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又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一百六十五萬元定之(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

456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一 )確認被告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8 年7 月10日上午9 時3 分股東臨時會( 地點: 新北市○○區○○○路○ 號3 樓會議室A )及108年7 月13日上午9 時之同年月10日上午9 時股東臨時會續行集會( 地點: 臺北市○○區○○○路○○號1006會議室 )所作之所有決議不成立或無效。( 二 )確認被告108 年7 月13日上午9 時股東臨時會( 地點: 臺北市○○區○○○路○○號1006會議室 )所作之所有決議不成立或無效;備位聲明:(一 )被告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8 年7 月10日上午9 時3 分股東臨時會( 地點: 新北市○○區○○○路○ 號3 樓會議室A)及108 年7 月13日上午9 時之同年月10日上午9 時股東臨時會續行集會( 地點: 臺北市○○區○○○路○○號1006會議室 )所作之所有決議應予撤銷。( 二 )被告108 年7 月13日上午9 時股東臨時會( 地點: 臺北市○○區○○○路○○號1006會議室 )所作之所有決議應予撤銷。經核原告先、備位聲明均係就上開股東臨時會之決議有所請求,其所得受之利益相同,備位聲明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本件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4,950,000元(計算式: 1,650,000 元+1,650,000元+1,650,000元=4,9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裁判日期: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