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0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4號再審原告 海悅觀海城堡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秀慧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晨媛間請求修復漏水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7月11日本院107年簡上字第39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經核定者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玖仟零柒拾玖元(見本院106年度士簡字第521號卷第122頁),應徵再審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吳佩真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日期:2019-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