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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0號原 告 謝文昌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涂崇宇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涂崇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萬8,8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28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1,7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1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