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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6號原 告 佑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原 告 泓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秋滿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向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收裁判費」欄所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甄憶附表:(幣別:新臺幣)┌────────┬───────┬────────┐│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收裁判費 │├────────┼───────┼────────┤│佑名工程有限公司│333萬5,550元 │3萬4,066元 │├────────┼───────┼────────┤│泓滿工程有限公司│351萬6,047元 │3萬5,848元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日期: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