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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0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 告 蔡鳳娟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國維、何國緯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

4 萬5,7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 萬4,365 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 元後,尚應補繳1 萬2,3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9-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