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6號聲 請 人 吳孟軒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損害賠償),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11 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682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