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6號原 告 俞凱萍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被 告 達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莉穎被 告 莊文欽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建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余凱萍」之記載,應更正為「俞凱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