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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66號原 告 蘇芳瑩被 告 沈芊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就起訴狀附圖所示之貓(品種:米克斯)於民國108年9月1日所為之贈與契約無效,核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原告陳明無法確認其市場交易價值,有卷附本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可稽,顯見客觀上難以核定其價額,依前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裁判日期:2019-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