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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0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宏中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4,67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裁判日期: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