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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3號原 告 黃昭宇上列原告與被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裁判日期:201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