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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4號原 告 北投寶聖道宮法定代理人 陳金生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次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就被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一小段42、42-8、52-2、52 -3、52-4、52-5、52-6、52-8、52-9、56-1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有地上權存在,核屬因地上權涉訟,應依前揭規定徵收裁判費。次查系爭土地均無地租記載,起訴時之申報地價如附表編號1至10之「當期申報地價」欄所示,系爭土地1年租金之15倍則如附表編號1至10之「1年租金之15倍」欄所示,且皆未逾其地價,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仟壹佰貳拾萬肆仟玖佰零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陸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俊憲附表:

┌─┬────┬─────┬────┬────────┬────┬──────┐│編│土地:臺│面積(平方│當期申報│1年租金之15倍( │公告土地│地價(面積×││ │北市北投│公尺) │地價(新│面積×當期申報地│現值(新│公告土地現值○○ ○區○○段│ │臺幣/平 │價×10%×15,元 │臺幣/平 │,元以下4捨 ││號│一小段 │ │方公尺)│以下4捨5入) │方公尺)│5入) │├─┼────┼─────┼────┼────────┼────┼──────┤│1 │42地號 │37,676.47 │616元 │34,813,058元 │2,224元 │83,792,469元│├─┼────┼─────┼────┼────────┼────┼──────┤│2 │42-8地號│186.62 │610元 │170,757元 │2,200元 │410,564元 │├─┼────┼─────┼────┼────────┼────┼──────┤│3 │52-2地號│1,828.74 │1,800元 │4,937,598元 │6,700元 │12,252,558元│├─┼────┼─────┼────┼────────┼────┼──────┤│4 │52-3地號│2,086.58 │1,800元 │5,633,766元 │6,700元 │13,980,086元│├─┼────┼─────┼────┼────────┼────┼──────┤│5 │52-4地號│77.07 │1,800元 │208,089元 │6,700元 │516,369元 │├─┼────┼─────┼────┼────────┼────┼──────┤│6 │52-5地號│16.38 │1,800元 │44,226元 │6,700元 │109,746元 │├─┼────┼─────┼────┼────────┼────┼──────┤│7 │52-6地號│355.19 │1,800元 │959,013元 │6,700元 │2,379,773元 │├─┼────┼─────┼────┼────────┼────┼──────┤│8 │52-8地號│768.72 │1,800元 │2,075,544元 │6,700元 │5,150,424元 │├─┼────┼─────┼────┼────────┼────┼──────┤│9 │52-9地號│776.69 │1,800元 │2,097,063元 │6,700元 │5,203,823元 │├─┼────┼─────┼────┼────────┼────┼──────┤│10│56-1地號│98.44 │1,800元 │265,788元 │6,700元 │659,548元 │├─┼────┼─────┼────┼────────┼────┼──────┤│合│ │ │ │51,204,902元 │ │ ││計│ │ │ │ │ │ │└─┴────┴─────┴────┴────────┴────┴──────┘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9-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