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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3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吳昕紘訴 訟 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被 告 義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婕妤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裁判日期: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