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3號原 告 高永川
闕美雲高瑞宏高佩鈴林哲賢林哲民林亞霏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誼文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被 告 高銘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9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