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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55號原 告 曾美惠被 告 曾國榮

曾志能曾文欽杜姿瑩郭東隆上 列一 人訴訟代理人 朱蔓曦被 告 曾芳榆

曾素卿曾美蓮曾靖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新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於民國

108 年5 月7 日就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所為之不動產糾紛調處結果不成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3,844 元【計算式:民國108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0,000元×2,161.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8=6,753,8

43.7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裁判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