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3號原 告 黃健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就起訴狀所列除法人被告以外之所有自然人被告,補正其真正姓名及住居所。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原告應補正訴訟標的(即本件對被告請求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
㈢、就以上補正事項,應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之一份外,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