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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04號原 告 吳宗潔被 告 田薇薇即國豐當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000 元(即原告陳報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市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裁判日期: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