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21號原 告 李鑒賢
張朝棟被 告 亞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商標權權利歸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本件起訴乃係訴請確認被告向其承接商標權及相關技術、設備之所有權歸屬,而被告係以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之權利金向原告承接商標權及相關技術、設備乙節,亦經原告陳明在卷,爰按此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萬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4萬4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