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44號原 告 吳上文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出資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蔣寶夏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蔣寶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1 萬5,930 元,應繳裁判費1 萬4,068 元,扣除原告所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3,56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