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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2號原 告 張筱麟被 告 齊德華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家揚訴訟代理人 蔡家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提供被告齊德華廈社區管理委員會自民國95年1月起至108年8月之銀行存摺、會計帳冊、會計憑證、財務報表等件。核其請求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479號裁定意旨參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裁判案由:請求閱覽帳冊
裁判日期: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