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8號原 告 陳怡蓁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張瑜庭律師洪榮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2,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