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79號原 告 陳榮華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讓售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382 地號土地)面積32.87 平方公尺部分,382 地號土地民國108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11,000 元/ 平方公尺,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3 萬5,570 元(計算式:211,000 元×32.87 平方公尺=
693 萬5,5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9,706 元,扣除原告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繳納之4,000 元,尚應補繳6 萬5,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