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4號原 告 漢桓國際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逢佐原 告 龍驤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星豪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川山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川山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叁仟壹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