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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賢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柒仟柒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陸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日期:201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