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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3號原 告 何崇瑋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被 告 興洋興天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培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確認興洋天地社區第五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議案二訂定「社區各項管理辦法授權由管委會修改新增」之決議無效;備位聲明則撤銷上開會議決議。核其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參照),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又因前開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
裁判日期:201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