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號原 告 熊錦霞上列原告與被告喻美珍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玖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玖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