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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5號原 告 陳啓聰

陳詩君陳啓明陳啓聖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肆拾陸萬玖仟叁佰柒拾陸元(計算式:1,500,

000 +2,000,000 +2,469,376 +1,500,000 =7,469,3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肆仟玖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