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0號原 告 張文松被 告 曹文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3 項、第77條之2 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各1/6),於民國93年3 月29日分別向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辦理設定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經核原告所為之請求,涉及被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是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查,系爭土地於108年2月之公告現值均為2,400元/平方公尺,此有起訴狀所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356,68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湘美附表 :
┌──┬─────────┬──────┬────────────┐│編號│ 訴 訟 標 的 │標 的 價 值 │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 │ │ (新 臺 幣) │ │├──┼─────────┼──────┼────────────┤│ 1 │○○市○○區○○段│ 11,544元 │2,400元/平方公尺(民國1 ││ │○小段000地號土地 │ │08年2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28.86平方公尺( 面積 )× ││ │ │ │1/6(權利範圍)=11,544元 │├──┼─────────┼──────┼────────────┤│ 2 │○○市○○區○○段│ 353,636元 │2,400元/平方公尺(民國1 ││ │○小段000地號土地 │ │08年2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884.09平方公尺( 面積 )×││ │ │ │1/6(權利範圍)=353,636元 │├──┼─────────┼──────┼────────────┤│ 3 │○○市○○區○○段│ 271,792元 │2,400元/平方公尺(民國1 ││ │○小段000地號土地 │ │08年2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679.48平方公尺(面積)× │ ││ │ │ │1/6(權利範圍)=271,792元 │├──┼─────────┼──────┼────────────┤│ 4 │○○市○○區○○段│ 29,048元 │2,400元/平方公尺(民國1 ││ │○小段000地號土地 │ │08年2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72.62平方公尺( 面積 )× ││ │ │ │1/6(權利範圍)=290,48元 │├──┼─────────┼──────┼────────────┤│ 5 │○○市○○區○○段│ 6,376元 │2,400元/平方公尺(民國1 ││ │○小段000地號土地 │ │08年2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15.94平方公尺( 面積 )× ││ │ │ │1/6(權利範圍)=6,376元 │├──┼─────────┼──────┼────────────┤│ 6 │○○市○○區○○段│ 684,288元│2,400元/平方公尺(民國1 ││ │○小段000地號土地 │ │08年2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1710.72平方公尺( 面積)×││ │ │ │1/6(權利範圍)=684,288元 │├──┴─────────┴──────┴────────────┤│訴訟標的價額共計:1,356,684元(計算式:11,544+353,636+271,792+29,04││ 8+6,376+684,288=1,356,6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