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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4號原 告 李偉碩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律師

陳泑伶律師被 告 容誠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幸容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1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