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心AIT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