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6號原 告 北投天寶聖道宮法定代理人 陳金生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爰命其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若未補正,即依民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以書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以原告應自行查報所欲確認地上權存在之面積為何(本件原告自行查報之面積係為核定訴訟費用額之依據,是以僅須自行依實際情形為大致之測量即可,至於實際之面積仍得待日後訴訟時依地政機關之測量而主張,並辦理補繳或溢繳退費)。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4規定,因地上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皆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是原告應具狀查報系爭土地上之一年租金價額若干,倘無租金金額,則該地一年所獲得視同租金利益之價額為何?就此部分應提出相關之鑑價報告或相關地價之估算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4規定,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依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本件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