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95號原 告 于雅玲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月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2,8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