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1號原 告 黃美雲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東揚、廖沛淇間請求返還代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柒萬零叁佰元(計算式:1,981,300 +1,689,000 =3,670,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