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比悠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修仁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被 告 寶聯通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登波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公平交易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