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號原 告 吳明恩
皓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皓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延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璞佶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零肆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陸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