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3號原 告 海特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景雲被 告 張黃慧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張景雲有「合法之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股東臨時會合法選任張景雲為公司代表人,並提出原告股東名冊(簽到表)為證,惟該股東名冊(簽到表)僅為簽到紀錄,尚無法確認張景雲即為原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是自應由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張景雲有合法之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