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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9號原 告 林惠珠

陳郁涵黃敏雄被 告 徐麗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狀正本,返還予原告3 人公同共有部分,係因財產權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三人共3 萬0,500 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 萬0,5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68 萬0,50

0 元(計算式:1,650,000 +30,500=1,680,5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73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等
裁判日期: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