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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林柏仰律師被 告 慧科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敦民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 萬6,3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5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裁判日期:2019-01-16